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章程
 


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章程(修正)
(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一届二次理事会于2006年9月21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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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定为"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Enterprise Credit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ZEC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内崇尚诚实信用并以此为行为准则的企业自愿组成,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为目标,以提高浙江企业的信用意识、信用水平、信用竞争力为己任,倡导社会主义文明道德规范,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手段,引导企业诚信守约,依法经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建设"信用浙江"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于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企业信用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以互联网等形式开展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以及信用产品的订制服务;
(三)开展企业信用知识教育和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帮助企业培养信用管理人员,探索企业信用管理方法,推广切实可行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会员自律;
(四)开展法律咨询、企业资信调查、信用查询、信用评估以及诉讼代理等各项服务,积极推进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
(五)建立信用行业分会,加强信用中介企业行业自律,制定指导性行业规范,引导信用中介企业规范经营;
(六)开展企业信用宣传,培育、表彰先进典型,大力弘扬诚实信用的行为规范,有效组织企业信用管理经验交流活动,鼓励会员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发展;
(七)调查掌握全省企业信用状况,反映企业信用建设动态,向政府及有关机关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企业信用责任意识和企业信用状况方面的调查研究,开展有关社会活动;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类组织的交流和合作,了解国内外企业信用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组织考察活动,以信用搭台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研究企业信用发展动态,建立企业信用理论,提出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十一)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监督和惩戒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十二)承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和其他工作;
(十三)指导本会在各分会、联络站和直属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持有浙江省CA证书的各类企业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信用建设的实际工作者和从事信用理论研究的专业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CA证书,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并以此作为企业经营活动准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二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履行会员义务,为实现本会的宗旨做出贡献。
(四)愿意缴纳会费。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书面或计算机网络形式提出入会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成为会员:
(一)阅读促进会章程,承诺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本企业信用信息;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查,认为符合入会条件;
对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即可成为会员,由秘书处发予会员证,并在相应范围内享受免费服务。会员交纳会费后,可以获得本会所提供的所有会员服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应服务,优先获得本会帮助解决信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四)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要求本会协调解决经济纠纷;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管理;
(二)坚持诚实信用,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三)委托本会依法向有关机构或组织征集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四)根据本会要求提供本企业的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五)同意向其他会员公开其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六)支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部署或者委托的工作,忠实反映企业信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和要求;
(七)会员之间互助合作,相互支持,共享信用信息,共同发展,自觉维护会员的商业秘密;
(八)积极协助本会就会员间的经济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工作;
(九)按期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另行规定);
(十)愿意按本会规定接受社会公众的信用监督。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对于会员信用状况进行一次审查。对存在违信行为,但尚不足以按照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予以除名的会员,本会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考察。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但尚处于考察期的企业、因违法失信而受到考察一年处理的会员企业,可以作为本会的准会员。对于准会员企业,本会将积极引导,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积极利用网站等信息化手段为会员提供信用信息、信用培训、信用资讯等服务。本会设立浙江省企业信用网为门户网站。本会鼓励会员企业使用CA证书获取本会服务。
第十五条 为加强会员企业管理,帮助信用优秀企业培育信用资产,本会按照统一性、基准性、综合性、规范性、自愿性原则,主要面向会员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工作。评级工作授权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本会鼓励会员企业自愿申请企业信用评级,获取高级别的信用等级。最高信用等级者,列为本会信用优秀会员企业,予以宣传、表彰、推介。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材料,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不按期缴纳会费的,可以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丧失信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严重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违反本章程,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以县(市、区)为单位,按会员数量产生一定比例的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代表的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并负责筹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解释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进行管理;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要求,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以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吸收会员;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的,由本会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在会长、副会长人选中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主管机关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捐赠、资助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数额的会费。会费缴纳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包括:
(一)发行内部刊物费用;
(二)会议、宣传和培训费用;
(三)学习、交流及开展咨询、调查、服务活动的费用;
(四)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五)其他正当支出。
本会经费及其它合法收入,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的监督。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做出报告并提请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审议后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须报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名称、主管部门等发生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涉及社团登记事项变更,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应立即向社团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终止:
(一)依照国家法律决定撤销;
(二)完成宗旨和职责,自行解散;
(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要求终止;
(四)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五)因其它原因无法续存。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协商形成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办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均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