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
(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于2004年
月 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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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和有关人员的行为,确保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的财务活动。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定期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会收入包括: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
(二)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性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助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经费支出坚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集体研究、领导审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一)经费支出要经领导审批;
(二)每年12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并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一次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须提前制定计划,经领导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四)支出的单据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要求,合法真实。
第五条 财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由本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
第七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规章制度。
在银行建立专户,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安排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财务,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九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十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会自行终止或被解散、撤消时,应在业务主管机关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务,并将处理结果报浙江省民政厅。
第四章 财务报销制度
第十二条 本会各项费用的报销,应报秘书长、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
第十三条 报销单项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签字生效;单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须经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有权对报销的发票或单据提出疑问,经办人、批示人及签字人有义务向财务人员作出合理的解释。
第五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本会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本会的财产和资金安全。
(二)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收入编制财务计划,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本会预算的正确执行。
(三)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项,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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