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各地工作站作用,加强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与联络站的工作联系与交流,促使协会职能到位,促进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推动工商信用工作社会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工作站是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各市建立的工作联络机构,在一定的地域或范围内,在协会的指导下以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名义对外联络开展工作,在协会管理工作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条 工作站是双方合作的一种载体形式,并非为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独立的工作机构或法人实体,与当地成立的信用促进会并不冲突。

第三条 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站长组织实施,负责安排。站长由各市工商局推荐,并应征得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同意。工作站其他人员的聘任由各市工商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凡工作站自主策划以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名义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须经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授权方可开展。

第五条 工作站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协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及时、准确地传达协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动态。围绕协会工作,及时宣传,抓好落实,扎实有效地做好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协助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做好会员的发展和服务工作、帮助会员提高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水平。
(三)反映各市工商局、会员企业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与协会相关的工作信息。
(四)协助开展协会信用评级有关工作。
(五)负责当地会员企业会费催缴工作。
(六)按照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同意后实施。
(七)协助协会开展工作调研,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八)完成协会交办其他任务。

第六条 促进会定期召开联络站站长参加的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站工作情况,布置协会年度工作。

第七条 工作站的工作经费从收取的省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费用中解决,并实行报账制。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